Article 6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同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制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工作;

(五)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质效;

(六)办理效能投诉;

(七)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八)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