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