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应当给予处分的,从其规定。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