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事项自办、转办、督办等制度。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对效能投诉问题的分析研究,推动解决个别效能投诉问题向解决同类问题延伸。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