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机关应当履行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工作部署落实的职责。确需提请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督查的,应当经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必要时报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