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可以独立开展,也可以牵头组织或者会同其他机关共同开展,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督查方案后组织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应当报请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