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规范效能督查,协同联动其他督查力量,增强督查合力,减轻基层负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创新效能督查方式,提高效能督查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