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规范效能督查,协同联动其他督查力量,增强督查合力,减轻基层负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创新效能督查方式,提高效能督查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