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应当将绩效考评情况及时反馈给被考评地区和部门,督促整改,形成良好的提升机制。

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具体奖惩办法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