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对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对绩效运行、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过程监控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