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同级机关和下一级政府的绩效考评,各级机关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