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二章 效能制度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各级机关建立健全效能激励制度,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对结合实际创新体制机制、创造性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结合绩效考评、效能督查结果应用,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