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循环利用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类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