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循环利用第六十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的用地需求,在规划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专门用于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