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循环利用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