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循环利用第五十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资源化再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指标体系,并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相衔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