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制度,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处理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