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依法处理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