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车用动力电池、蓄电池交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