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实行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优先选择可降解、可回收利用的设计方案,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态设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自营或者委托第三方回收等方式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采取措施激励使用者主动交回废旧产品,实现废旧产品有效回收和利用。
鼓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促进产品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