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现规范回收、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含铅玻璃、印刷电路板、荧光粉、含汞灯管、油墨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