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九条有效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包装、设施等,及时分类收集所产生医疗废物。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