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分布分散或者处于偏远地区的,建立医疗废物中转站或者实行运输价格补贴制度。

医疗废物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