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医疗废物就近集中、安全规范处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