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医疗废物就近集中、安全规范处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