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协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运单位和运输车辆等监督管理,协同查处非法转运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产生、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禁止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

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等有关许可的企业承运。

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转运交接数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