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四条有效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明确产品标准及其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