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相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

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并导入气体净化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