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