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执法、事故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区域合作,协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

(二)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

(三)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