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