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