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环境监测。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