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制定保险补偿政策,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风险防控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保险产品;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加强风险保障,提升产品信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