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