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建议;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或者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