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九条有效财政经济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调整,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以及审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工作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相关具体监督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依法参与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