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依法增补。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