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