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