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或者雇用未取得相应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