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