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其中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调查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授权和委托调查的具体规定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后,有关部门应当于十日内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