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前,应当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相关区(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存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纠正;纠正不力的,责令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