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七条有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三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