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措施;

(六)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