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