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