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禁止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参观、检查、实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遵守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