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