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依法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