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