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